(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郭朝晖与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志洋、薛要军、雪晓军、侯江亭、杨子要、肖桂林、薛军志、张旭升、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军、孙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晖,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志洋,薛要军,雪晓军,侯江亭,杨子要,肖桂林,薛军志,张旭升,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军,孙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272号原告郭朝晖,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12号301号。法定代表人薛要军。被告刘志洋,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薛要军,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雪晓军,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江亭,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子要,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桂林,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薛军志,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旭升,男,195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12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薛要军。被告王军,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宏,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朝晖诉被告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志洋、薛要军、雪晓军、侯江亭、杨子要、肖桂林、薛军志、张旭升、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军、孙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朝晖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朝晖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朝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郭朝晖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舒家良审 判 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喻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