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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郭朝晖与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志洋、薛要军、雪晓军、侯江亭、杨子要、肖桂林、薛军志、张旭升、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军、孙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晖,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志洋,薛要军,雪晓军,侯江亭,杨子要,肖桂林,薛军志,张旭升,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军,孙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272号原告郭朝晖,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12号301号。法定代表人薛要军。被告刘志洋,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薛要军,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雪晓军,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江亭,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子要,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桂林,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薛军志,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旭升,男,195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12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薛要军。被告王军,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宏,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朝晖诉被告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志洋、薛要军、雪晓军、侯江亭、杨子要、肖桂林、薛军志、张旭升、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军、孙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朝晖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朝晖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朝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郭朝晖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舒家良审 判 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喻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