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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文生、徐金飞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文生,徐金飞,黄文勇,何方祥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35-2号原告: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解放南路147号。法定代表人:吴水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俊华,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炳辉,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文生,农民。被告:徐金飞,农民。被告:黄文勇,农民。被告:何方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生、徐金飞、黄文勇、何方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4元,减半收取5572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092元,由原告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仲 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