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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冬环、黄联荣等与刘桂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环,黄联荣,刘桂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初字第921号原告:刘冬环。原告,黄联荣。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俊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斌,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平桂分所律师。被告:刘桂发。委托代理人:廖大妹。委托代理人:涂耀军,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冬环、黄联荣诉被告刘桂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廖诺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冬环、黄联荣的委托代理人刘俊成、谢斌,被告刘桂发的委托代理人廖大妹、涂耀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桂发按照其与原告刘冬环、黄联荣于2014年8月29日签订的《危墙处理协议》之要求对原告所有的座落于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刘家里23组116号房屋受损墙体用钢筋混凝土进行重建:1、在原墙体基础上建深不小于110厘米、宽不小于60厘米的地基;2、上述地基上建40厘米高地圈梁(钢筋不低于18毫米直径);3、上述地圈梁上砌墙体至二楼,加强接触位置的二楼厚底板;4、原大门两侧各建长、宽不小于40厘米柱体至二楼,原二楼过道圈梁拆除后加强力筋重建;二、被告刘桂发赔偿原告刘冬环、黄联荣2015年5-10月房屋租金损失4800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上述义务,由义务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行为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承担强制执行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廖 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