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毛某甲与毛某乙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毛某甲。被执行人:毛某乙,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某甲与被执行人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给申请人抚养费3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毛某乙下落不明,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