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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浩与周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浩,周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934号申请执行人:林浩。被执行人:周小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吴织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小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宾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旭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