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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敏与高建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敏,高建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806号原告何敏,男,43岁,汉族。被告高建玲,女,43岁,汉族。原告何敏诉被告高建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建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吵架,2005年4月,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吵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想尽一切办法与被告联系无果,到被告娘家找也无音信,现已十年之久,特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1994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何新朋,2000年10月29日出生。2005年4月,被告因与原告感情不和而离家出走,至今无有音讯。以上事实有证人苏国红、何文平、何刚的当庭证言、证人何强的证明材料、刘店乡东租良村委证明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登记结婚确立夫妻关系后,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十年至今未归,且无有音讯,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何敏与被告高建玲之间的婚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志军人民陪审员  刘 志人民陪审员  王春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珍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