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边莉与张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莉,张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685号原告:边莉,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委托代理人:李伟,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利,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临街楼。负责人:季树山,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长胜,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边莉诉被告张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莉的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张利,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长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边莉诉称:2015年5月4日14时20分许,张利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与边莉驾驶的鲁P×××××号小型轿车(载边朋朋)发生尾随碰撞,造成边莉、边朋朋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利所驾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4226元,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被告张利辩称:对原告所诉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我所驾驶的肇事车辆系我本人所有,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我同意赔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张立系无证驾驶肇事车辆,根据法律规定,我公司赔偿后保留向张利追偿的权利。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我公司赔偿的范围。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14时20分许,张利无证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沿聊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许营第一中学东5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在前的边莉驾驶的鲁P×××××号小型轿车(载边朋朋)发生尾随碰撞,造成边莉、边朋朋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边莉、边朋朋不承担事故责任。对交警部门的该责任认定,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边莉所驾驶的肇事车辆鲁P×××××号小型轿车系边莉本人所有。张利所驾驶的肇事车辆系张利本人所有,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边莉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为车辆损失4226元。边莉提交了下列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明、鲁P×××××号小型轿车的行驶证、车辆损失鉴定报告书;张利提交了驾驶证、肇事车辆行车证、交强险保单。以上所举证据经过质证,真实合法,足以证明本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准确,法律适用得当,且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张利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边莉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对所查明的边莉在该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故根据事故责任,张利对边莉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张利所驾肇事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张利予以全部赔偿。具体赔偿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边莉车辆损失2000元;被告张利赔偿原告边莉车辆损失22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边莉车辆损失2000元;二、被告张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边莉车辆损失2226元;三、驳回原告边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德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