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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6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上海鼎爵贸易发展限公司与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鼎爵贸易发展限公司,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684-3号原告上海鼎爵贸易发展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200弄3号302室(68407680-6)。被告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龙云路500号。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68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荣成石岛湾度假区分理处帐户15×××27存款38万元的查封。审判员  盛卫国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