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吴章勋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章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682号罪犯吴章勋,男,生于1955年12月21日,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1日以(1998)内中法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吴章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1日以(1998)川刑一核字第46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5日以(2000)川刑执字第110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7月3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7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以(2006)阿中刑执字第6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于2008年6月5日以(2008)阿中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于2009年10月24日以(2009)阿中刑执字第0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于2011年1月16日以(2011)阿中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6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1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吴章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章勋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章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章勋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又十五日。刑期至2015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