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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建会与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会,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4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会,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建国,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沛县歌风路6号(沛县建筑工程管理局院内)。法定代表人魏金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明智,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建会因与被上诉人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沛县保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建会以庭外协调已获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建会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建会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建会负担(上诉人已预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善娟审 判 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周文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君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