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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审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牙富、黄爱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执审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浦城县。法定代表人黄坤平,局长。被执行人陈牙富,男,农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黄爱香,女,农民,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浦计生征字201410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计生征字201410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占建平审判员彭文平审判员徐燕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江振芳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