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仁学与牟永东,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学,刘彬,牟永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杨仁学,女,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彬,男,汉族,1970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重庆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永东,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学诉被告刘彬、被告牟永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仁学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仁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杨仁学负担。审 判 长 张茹雪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张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