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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段友洪与泗水县大黄沟乡广播电视站、王加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友洪,泗水县大黄沟乡广播电视站,王加祥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765号原告:段友洪。委托代理人:能鹏。被告:泗水县大黄沟乡广播电视站。负责人:王加祥。被告:王加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友洪与被告泗水县大黄沟乡广播电视站、王加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友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段友洪负担。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席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