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段友洪与泗水县大黄沟乡广播电视站、王加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友洪,泗水县大黄沟乡广播电视站,王加祥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765号原告:段友洪。委托代理人:能鹏。被告:泗水县大黄沟乡广播电视站。负责人:王加祥。被告:王加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友洪与被告泗水县大黄沟乡广播电视站、王加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友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段友洪负担。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席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