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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8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唐理芬与被告段成梅,段建明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理芬,段成梅,段建明,段成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866号原告唐理芬,女,194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段成梅,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段建明,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段成莲,女,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理芬与被告段成梅、段建明、段成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理芬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唐理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理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理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元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