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480号-1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许祥英与无锡一撒得富复合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祥英,无锡一撒得富复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80号-1原告许祥英。委托代理人陈明伟、秦晓春,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一撒得富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外下甸村迎宾路。法定代表人丁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祥英与被告无锡一撒得富复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撒得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祥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祥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72元,减半收取92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236元(此款已由许祥英预交),由许祥英负担。审判员 王莉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方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