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宏与顾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宏,顾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618号原告汪宏。被告顾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宏诉被告顾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宏经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至今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郝辰光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