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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宏与顾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宏,顾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618号原告汪宏。被告顾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宏诉被告顾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宏经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至今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郝辰光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