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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在茂、周正川等与周爱欣、殷相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在茂,周正川,周后清,周爱欣,殷相雄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周在茂,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春伟。原告:周正川,农民。原告:周后清,农民。被告:周爱欣,农民。被告:殷相雄,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开庭审理原告周在茂、周正川、周后清与被告周爱欣、殷相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后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后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40元,由原告周在茂、周正川、周后清负担。审 判 长  单文林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人民陪审员  叶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桂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