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江锋武与王其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江锋武。被申请执行人:王其贡。济宁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李昭庆。申请执行人江锋武与被执行人王其贡、济宁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江锋武的申请,被执行人王其贡、济宁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锋武人民币5037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其贡、济宁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0370元,其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林强审判员  石在忠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