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天津众源佰纳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志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兴百良,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众源佰纳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蕊,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为,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3日受理,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志强、兴百良,被上诉人天津众源佰纳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99元,退回上诉人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周金钟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钰晗速 录 员 严宝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