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计嘉与被申请人湖南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的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计嘉,湖南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保字第00040号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财富中心20楼。申请人计嘉,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湖南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天马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国柱,执行董事。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9月14日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请我院对被申请人湖南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8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彭向红审判员 朱可可审判员 陈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孟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