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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伟与仪征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仪征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刘伟,居民。委托代理人赵飞,仪征市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仪征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解放东路233号。法定代表人谢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新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仪征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