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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盘民初字第3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段廷凤与被告周遵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民初字第3427号原告段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封舟文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10日在云南省第四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5月28日在盘县洒基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号:黔洒结婚(2002)字第203号],于2002年8月10日生育一女孩周诗兰。婚后被告因染上吸毒恶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的行为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现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女孩周诗兰由原告抚养,被告出狱后由被告抚养,原告抚养女孩周诗兰期间,不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周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11年的夫妻感情基础,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且原告提交的证据达不到原被告离婚的证明条件,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是因受他人的影响和煽动,被告不愿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将于2017年出狱,届时会原告共同维系好夫妻感情和家庭。原告段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户口簿、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无异议。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周某某未就本案向本院提交证据。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02年5月28日在盘县洒基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号:黔洒结婚(2002)字第203号],婚后于2002年8月10日生育一女孩周诗兰。后被告因涉及毒品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周某某被羁押于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关于一方被依法判决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由于被告周某某现正在服刑期间,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所生女孩周诗兰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当。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的婚姻关系。二、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所生女孩周诗兰由原告段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另行与他人结婚。审判员  封舟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