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悦与陈晓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陈晓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1066号原告王悦,女,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何永梅,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被告陈晓曦,女,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悦诉被告陈晓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悦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