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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悦与陈晓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陈晓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1066号原告王悦,女,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何永梅,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被告陈晓曦,女,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悦诉被告陈晓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悦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