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彭胡安与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胡安,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保字第35号申请人彭胡安,男。被申请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郭亮北路477号。法定代表人谢东伟,董事长。申请人彭胡安与被申请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4989元的财产,且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款依法申请执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望建(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的存款84989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炳洪审判员 袁 凯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