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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彭胡安与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胡安,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保字第35号申请人彭胡安,男。被申请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郭亮北路477号。法定代表人谢东伟,董事长。申请人彭胡安与被申请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4989元的财产,且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款依法申请执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望建(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的存款84989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炳洪审判员  袁 凯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