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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鹰潭市永康科技有限公司与钮春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市永康科技有限公司,钮春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676号原告鹰潭市永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春艳,上海金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钮春飞。本院审理原告鹰潭市永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钮春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永康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市永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