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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雷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570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2007年10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8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思佳、唐艺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与被害人杨某在龙海市港尾镇浯屿村刘某租住的房间内,因打牌发生口角并打架。行为中,雷某用拳头击打杨某面部等处,致杨某受轻伤一级。案发后,雷某于当日向龙海市公安局浯屿边防派出所投案。针对以上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雷某的刑事责任,并认定雷某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雷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与杨某在龙海市港尾镇浯屿村刘某租住的房间内,因打牌发生口角并打架,雷某用拳头击打杨某面部等处,致杨某受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于201年5月7日向龙海市公安局浯屿边防派出所投案。另查明,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雷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杨某医疗费等费用20000元人民币,并已付清,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党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龙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龙)公(刑)鉴(伤)字(2015)03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投案证明书;龙海市公安局浯屿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雷某的户籍证明;湖北市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07)××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江北监狱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海市拘留所执行回执;刑事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雷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雷某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庭审中,雷某对该量刑意见亦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滨人民陪审员  郭跃春人民陪审员  陈瑞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潇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