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王式强、杜延芬、王兴鲁、张桂荣、陈英军、马言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负责人亚军,行长被执行人王式强、杜延芬、王兴鲁、张桂荣、陈英军、马言青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东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本金5万元及利息12065元,已经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本金5万元及利息120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曰赓审判员 马忠雨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