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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富因与被上诉人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富,XX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上诉人王富因与被上诉人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富及被上诉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王富。审 判 长  刘福柱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季海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卫 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