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刑瑞先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指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X先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X先,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黑龙江省X县人,住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5日被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X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书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X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上午6时许,被害人蔡X群(时年71岁)认为所购买的豆浆发��变质,便去位于五指山市翡翠花园的黑龙江豆腐店找被告人邢X先(黑龙江豆腐店老板)理论,双方谈不拢后发生冲突,蔡X群将邢X先的豆浆推翻在地,邢X先上去阻止便和蔡X群抱在一起,因地滑双方都摔倒,起身时朝蔡X群身体的胸部、肋部踢踩数脚,然后将蔡X群拉出豆腐店外。案发后,邢X先叫与其共同生活的张庆华打电话报警。经鉴定,蔡X群因胸部受钝器性暴力作用,导致左第六根肋骨骨折,左侧气胸、肺组织受压约75%,左侧胸壁皮下气肿,属重伤二级。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邢X先与蔡X群达成调解协议,邢X先赔偿蔡X群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蔡X群对邢X先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报案书、每日警讯、常住人口信息表、门诊收费专用票据、住院收费专用票据、调解协议、收据、调解书;证人张X、张X华、��X梅、陈X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蔡X群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邢X先的供述和辩解;报警语音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X先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邢X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X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胡进冲审 判 员 陆志荣人民陪审员 王叶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 超书 记 员 杨酉花相关法律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