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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管旭东与羊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165号原告管旭东,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陈玉清,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美萍,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羊琼,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熊锐,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上列原告管旭东诉被告羊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管旭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羊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旭东撤回对被告羊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2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011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勇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柯冬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