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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季某、陈某甲等与陈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季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41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严荣新,江苏泗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居民。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宝良,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丙,居民。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季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4)泽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荣新、被上诉人陈某乙、陈某丙及被上诉人季某、陈某甲、陈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宝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4)泽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退还上诉人许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瑞新审 判 员  阮 明代理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