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宏与滦南县天瑞纺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298号原告:李宏。被告:滦南县天瑞纺纱厂。所在地:滦南县长凝镇温庄村。法定代表人:贺希文原告李宏与被告滦南县天瑞纺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宏于2015年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滦南县天瑞纺纱厂的银行存款22459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滦南县天瑞纺纱厂的银行存款22459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王守勇名下车牌号码为冀B×××××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王文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双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