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杨云峰、冯健勇等犯票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峰,冯健勇,包海雷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赞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云峰,群众,个体运输。2013年4月28日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因犯票据诈骗罪被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送押于鹿泉监狱(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2015年3月26日被赞皇县公安局解回赞皇县看守所羁押。被告人冯健勇,群众,农民。2003年因犯窝藏脏物罪被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年7月31日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在山东省监狱服刑(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2015年2月13日被赞皇县公安局解回赞皇县看守所羁押。被告人包海雷,群众,农民。2013年10月15日因犯票据诈骗罪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2015年2月2日因犯票据诈骗罪被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送押于河南省焦作监狱(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31年3月13日止)。2015年4月15日被赞皇县公安局解回赞皇县看守所羁押。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云峰、冯健勇、包海雷犯票据诈骗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云峰、冯健勇、包海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9月份,被告人冯健勇、杨云峰、包海雷使用李纪稳(在逃)提供的一张面额为400万元的“克隆”承兑汇票,通过王某甲、杜某甲介绍,以承兑汇票贴现为名,经宫某联系从中国农业银行赞皇县支行骗取388.8万元。2、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杨云峰、于兆岭(在逃)使用李纪稳提供的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克隆”承兑汇票,通过王某甲、杜某甲介绍,以承兑汇票贴现为名,骗取被害人宫某96.9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云峰、冯健勇、包海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云峰辩称,自己是为了向冯健勇要回欠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冯健勇辩称,当时不知道票据是假的,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包海雷辩称,当时不知道票据是假的,自己参与的目的是要回欠款。经审理查明,1、2012年9月份,被告人冯健勇、杨云峰、包海雷使用李纪稳(在逃)提供的一张面额为400万元的虚假承兑汇票,通过王某甲、杜某甲介绍,以承兑汇票贴现为名,经宫某联系从中国农业银行赞皇县支行骗取388.8万元。2、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杨云峰伙同于兆岭(在逃)使用李纪稳提供的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虚假承兑汇票,通过王某甲、杜某甲介绍,以承兑汇票贴现为名,骗取被害人宫某96.9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赞皇县公安局查询通知书及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证实,涉案金额为400万及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为“克隆”票。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银行卡取款凭条证实,涉案资金转账、流转情况。三、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回单、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杜某甲归还宫某50万元情况。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分行营业部查阅记录及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账户明细查询证实,冯健勇的账户,2012年9月22日分三笔共收到300万元,2012年11月10日收到77万元,现余额为125.34元。王某甲的账户收到姓名为樊某的账户转来10万元。五、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冯健勇2003年3月5日因犯窝藏赃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六、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冯健勇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七、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包海雷2013年10月15日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违法所得644500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予以没收。八、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包海雷2015年2月2日因犯票据诈骗罪,与原犯票据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非法所得人民币25.3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杨云峰2015年2月2日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非法所得人民币19万元予以追缴。九、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云峰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双山居民小区6号楼3单元309号。被告人冯健勇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枣园街道办事处石皋村四号街15号。被告人包海雷1983年6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曹范镇井泉村大街185号。十、到案证明证实,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杨云峰到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警一中队投案。赞皇县公安局2015年3月26日将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的被告人杨云峰解回赞皇县重新侦查起诉。赞皇县公安局2015年2月13日将在山东省监狱服刑的被告人冯健勇解回赞皇县重新侦查起诉。赞皇县公安局2015年4月15日将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的被告人包海雷解回赞皇县重新侦查起诉。十一、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我和杨云峰是朋友,和冯健勇以前是同事,和包海雷很早就认识。2012年9月份左右,杨云峰找到我说冯健勇手里有一张400万元的承兑汇票,能不能找人承兑,我给赞皇县的杜某甲联系,杜某甲说行,过了几天我就和杨云峰、冯健勇、包海雷一起开车从章丘市来到赞皇县,冯健勇将400万元的承兑汇票给了杜某甲,杜某甲就去赞皇县农业银行找人验票。第三天,我和冯健勇、包海雷、杨云峰跟杜某甲一起去的银行,冯健勇办了一张农行卡,杜某甲将贴现的钱打到了冯健勇这张卡上了,先转了300万,过了一段时间转的剩下的钱,银行给杜某甲打款388.8万元,杜某甲给冯健勇打款377万元,1.8万是给杜某甲好处费,10万是杜某甲直接把冯健勇的钱打给我的。他们说包海雷买了一辆车,又过了一个月左右,冯健勇还了欠我的64000元。第一次贴现后又过了一个多月,于兆岭给我打电话说有一张100万元的承兑汇票能不能找人承兑,我联系了杜某甲,杜某甲说能承兑,我就和杨云峰、于兆岭一起开车来到赞皇县,于兆岭把票给了杜某甲,杜某甲联系赞皇县农业银行验票、贴现,当时因为于兆岭没带身份证,不能办卡,杜某甲就把贴现的钱打到了我的农行卡上,除了给杜某甲4000元好处费,总共打了96.5万元。回去的时候取了5000元加油、吃饭了,取了2万元还给了我的朋友,扣下了承诺给我的1万元好处费,李纪稳又从我手里借走了。杨云峰取了15万元现金给了李纪稳,我把卡给了杨云峰,他们转账的情况不清楚。拿到卡后我又往李纪稳提供的一个叫“王某丙”的账户转账了一个26.7万元,一个17.5万元,剩下的钱抵顶了杨云峰和李纪稳用了一车我的煤钱,这样就两清了。后来杜某甲和宫某到山东找我,我才知道这两张承兑汇票是假的,我就通过银行转账还了杜某甲18万元。这400万元的汇票冯健勇说是从李纪稳手里拿的,我们去赞皇之前,冯健勇、包海雷、杨云峰应该知道票是假的。这100万元的假承兑汇票,后来知道是于兆岭从李纪稳手里拿的,于兆岭和杨云峰应该知道是假的。十二、证人杜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9月左右,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有一张400万元的承兑汇票能否承兑,我问了宫某说能。王某甲带着持有汇票的冯健勇等人到赞皇县。宫某要我做中间人,我到农行后见王某甲、冯健勇和宫某都在,兑付后共388.8万元,银行转给了宫某,宫某转给了我提供的我嫂子樊某的账号。我让我哥杜某乙把钱转到冯健勇的账户上,转出4笔共377万元,另外我让杜某乙转到王某甲账户10万元,剩余的1.8万元王某甲说是给我留的饭费。这之后于兆岭、杨云峰又找到我让我介绍承兑一张100万元的汇票,于兆岭拿着票。因不熟,我又让王某甲到场后联系宫某,将100万元的承兑汇票兑现。宫某转到我嫂子樊某卡上96.9万元,我从该卡给王某甲转款96.5万元,王某甲说4千元是给我留的饭钱。贴现100万元的汇票后,发现汇票是假的,就怀疑400万元的那张也是假的,后来确定也是假的。我和宫某就到山东省章丘市找王某甲追款,王某甲凑了19万元给了我,3万元是煤款,剩下的16万在我手里。后来宫某说处理100万元的事,先从我手里借款50万元。十三、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9月份,当时我负责承兑汇票的贴息工作,宫某拿400万元的承兑汇票到农行贴现,我收到票后先给农行计财部联系,计财部回复资金没有问题,我拿票到银行营业室联行柜台让对承兑汇票的真伪做验证,当天验证的结果没有出来,不记是第二天还是第三天,联行柜台通知我说票没有问题,然后我就给宫某办了贴现。做验证的是王某乙,验证的时候是银行根据票的内容向开具承兑汇票行进行查询,对方回复后用仪器对票的真假进行查证,通过后出具书面验证报告盖章交到我手里,我按程序进行贴现。十四、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9月份,办理过宫某拿的一张400万元承兑汇票。验票的流程是持票人到银行后首先将票交给客户部,客户部调查票的上下游关系,然后交到营业室,先是看票面背书是否连续,向出票行发出查询,收到查询回复后通过票面鉴别仪对票的真伪进行鉴定,通过后所有工作人员进行签字盖章,然后进行贴现。李某甲受理的业务,他转交到营业室的。兰某负责查询,我用鉴别仪对票进行鉴别,没有发现问题,然后就将400万元贴现了。后来因为需要鉴别其他的汇票,我就拿上了那张400万元的承兑汇票去元氏县鉴别,元氏县的仪器先进,发现是假票。十五、证人薛某证言证明,和宫某是夫妻关系,知道宫某拿一张400万元承兑汇票从农行贴现的事。后来宫某收到一张100万元的假承兑汇票后,和我说怀疑原来400万元的承兑汇票可能有问题,我让银行的王某乙再验一下,后来王某乙验出是假票。银行知道是假票后让宫某处理,在宫某追不回钱的情况下,我们自己把银行贴现的390多万元退还了农行。十六、证人兰某证言证明,宫某拿400万元的承兑汇票去农行贴现是自己验的票,我看了看票没有发现问题就给了营业部,后来听单位说是假票。十七、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的时候,我当时在石家庄中大华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宫某说他有一张100万元的承兑汇票要贴现,我让宫某送了过来,我把承兑汇票给了我们公司的财务,财务承兑了大概90多万,后来公司发现这张承兑汇票有问题,就把票退给了宫某。十八、证人杜某乙证言证明,系杜某甲哥哥,杜某甲帮几个山东人联系宫某贴现了两张承兑汇票,他让宫某把贴现的钱转到我这里,又让我帮他转给山东人,具体情况不知情。杜某甲让宫某把贴现款转入我妻子樊某的农行账户,贴现的承兑汇票一张100万元,一张400万元。100万元的承兑汇票转入贴现款96.9万元,400万元的承兑汇票转入贴现款388.8万元。然后杜某甲告诉我账户让我转账,100万元贴现的96.9万元,是宫某通过网银分两次转到樊某账户上的,我用我的银行账户转账给王某甲96.5万元,400万元贴现的388.8万元是宫某转账到樊某的银行账户388.8万元,我用樊某的银行账户共转账给冯健勇账户377万元,转给王某甲账户10万元。发现承兑汇票是假的后,王某甲的账户转入樊某账户19万元。我用本人的账户转给宫某提供的账户50万元。十九、证人樊某证言证明,我丈夫杜某乙做生意用我的身份证开的银行账户,平时都是他用我的银行卡操作。后来听说过杜某乙通过宫某给山东王某甲等人贴现承兑汇票的事情,具体情况不清楚。二十、被害人宫某陈述证明,2012年9月份,杜某甲说山东的客户给他承兑汇票,问我能不能兑付,我答应后,他带山东的人过来。后来见了面,经协商杜某甲给我一张票额为400万元的承兑汇票,在农行贴现后,我给杜某甲转账388.8万元。2012年10月12日,杜某甲以同样方式给了我一张100万元的承兑汇票,我把承兑汇票给了石家庄的人贴现后,给杜某甲转账96.9万元,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到樊某卡上的。后来发现承兑汇票是假的,杜某甲转给我50万元,我自己出了46.9万元,都给了石家庄的人。发现100万元的汇票是假的以后,我怀疑400万元的汇票也是假的,就给农行的说让他们把400万的那张再验一下,他们验证后说是假的。二十一、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自己两年多前注销过一个农行卡,李纪稳以前借用过这张卡,他说他的银行卡被封了,别人给他打钱,借用一下我的卡,他用卡做什么就不知道了,用了不到半年时间,也没有给我钱。二十二、被告人杨云峰的供述证明,2012年9月份、10月份两次伙同他人用假承兑汇票在赞皇县诈骗,9月份那次是冯健勇拿的,10月份那次是于兆岭拿的,于兆岭和冯健勇都说票是从李纪稳手里拿的。第一次,冯健勇欠我10万多元,欠王某甲5万多元。2012年9月份一天,我和包海雷、冯健勇、王某甲在一起吃饭时,包海雷说他手里有一张400万元的假承兑汇票,兑出钱来就能让冯健勇还我们的钱,我问包海雷假票能从银行兑出钱来吗,包海雷说没问题,当时冯健勇也告诉我这张汇票是克隆票,但我认为冯健勇敢去兑付,应该问题不大。王某甲就联系了赞皇县的煤场老板杜某甲。联系好后我们四个人就开着包海雷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到了赞皇县,第二天我们去杜某甲的煤场,王某甲、冯健勇和杜某甲谈的,冯健勇把承兑汇票给了杜某甲,杜某甲联系了一个人找银行验票。第三天早上10点左右,我们四个人开车到赞皇县农行门口,王某甲和冯健勇就进到农行里找杜某甲,冯健勇在赞皇县农行办了一张银行卡,杜某甲说随后把贴现的钱打到冯健勇的卡上,我们就开车回山东,走到石家庄的时候,杜某甲把贴现的钱打到了冯健勇的卡里。听他们说共贴现了380多万,冯健勇在石家庄的一个农行网点给我转账10万元。2012年10月份一天中午,我和王某甲、李纪稳三人在章丘吃饭,李纪稳说他手里有一张100万元的假承兑汇票,能从银行兑出钱,吃完饭后李纪稳把100万元的假承兑汇票给了王某甲,王某甲把票放在了李纪稳的车副驾驶前面的工具箱内。我和王某甲开着李纪稳的车去济南接上于兆岭一起去的赞皇县。第二天上午王某甲跟杜某甲联系后我开车把于兆岭送到杜某甲的煤场,于兆岭把100万元的假承兑汇票给了杜某甲,之后我们就回宾馆了。第三天上午,我们三个人开车去赞皇县都户道口找到杜某甲,我在车下面等着,杜某甲、王某甲、于兆岭在车上写东西,办好后,我们开车往山东走,走到半路时,杜某甲把贴现的90多万元打到了王某甲的卡上,王某甲在元氏县取现5000元,天黑后到了章丘,我和王某甲、于兆岭、李纪稳一起吃饭,吃完饭后王某甲把卡给了李纪稳并告诉了我们密码,就先走了。我和李纪稳一起到自动取款机取钱、转账,李纪稳取完、转账之后把卡给了我。第二天上午9点多,王某甲让我去开发区农行门口,到那以后,王某甲、李纪稳还有王某甲的两个朋友在等着,我和王某甲进到农行里面,王某甲取了一笔钱装在一个手提袋里,让我把钱给了李纪稳,王某甲给了他那两个朋友2万元后就都各自回家了。李纪稳欠我25万元,我这次跟王某甲、于兆岭去赞皇贴现这100万元的假承兑汇票,就是为了让李纪稳还我这笔钱,结果李纪稳也没还我钱。这两次我们去赞皇之前就知道承兑汇票是假的,冯健勇、包海雷、王某甲、于兆岭他们都知道是假票。第二次100万元的汇票,我当时也怀疑票是假的,但是那张400万元的汇票已经从银行贴现了,银行也没有查验出来是假票,所以我就没那么多顾虑了,王某甲也知道这两张汇票是“子母票”。二十三、被告人冯健勇供述证明,我和王某甲、杨云峰、包海雷都是朋友关系。2012年9月份,包海雷找到我说有一张400万元的承兑汇票需要兑现,让我顶一下名,兑现后让我用一部分,我原来欠包海雷、王某甲、杨云峰的钱,我想可以用这个钱还账,就同意了。票是包海雷拿的,他知道票是假的。包海雷知道我和王某甲关系好,就让我联系了王某甲,王某甲经常和杨云峰到赞皇县做煤炭生意,所以他们联系了杜老板。这样我们四个人开着包海雷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一起去了赞皇。到赞皇县后,经过王某甲与杜老板谈判,当时王某甲说兑现了380多万元。包海雷让我用我的身份证在赞皇县农行办了一张卡,我拿着银行卡,密码是我设的。在回山东的路上,杜老板给我卡上打了300万元,后来我听王某甲说剩余的钱是他和杜老板一起借用了一段时间,杜老板直接往他卡上转了10万元,一个月后杜老板又往我卡上打了77万,一共打到我卡上共计377万元。9月22日我、包海雷、杨云峰、王某甲四个人一起到石家庄一个农行网点,包海雷提供了三个账号,我分别转出70万元、50万元、10万元,我又支现5万元给了包海雷,那天包海雷的帕萨特坏了,王某甲就留在石家庄修车,我、包海雷、杨云峰三个人打车去了泊头市,包海雷用银行卡消费15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9月23日我们三个人开车回了济南,在济南一个银行网点给杨云峰转了10万元,我实际欠杨云峰3万元,给王某甲转了7万元,当时我只欠王某甲2万元,是杨云峰和王某甲从包海雷那里收取的好处费,还了租赁公司一个10万,一个12万,因为诈骗被章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退赃时用了11万元。后来的都是包海雷让我给别人打的钱,具体情况就不清楚了,还有一部分我和包海雷消费了。后来杜老板发现票是假的,王某甲说让退钱,我给杜老板转账30万元,后来卡上就大约几百元,现在不知道卡在那里了。二十四、被告人包海雷供述证明,我和冯健勇、杨云峰、王某甲都是山东章丘市人,互相都认识。我们四个人去赞皇县用一张400万元假承兑汇票诈骗过一次,杨云峰、王某甲和于兆岭用一张100万元的假承兑汇票去赞皇县诈骗过一次,他们都知道是假的。2012年9月份左右,冯健勇欠我和杨云峰、王某甲钱,我知道李纪稳手里有承兑汇票,我和王某甲、杨云峰想让冯健勇顶名,用承兑汇票抵押出钱以后先还了我们的账,冯健勇自己也同意。王某甲、杨云峰经常到赞皇县做煤炭生意,王某甲联系了一个赞皇县做煤炭生意的老板,说好用承兑汇票贴现的事情。谈好之后,我去李纪稳那里拿了一张400万元的承兑汇票,李纪稳当时对我说这票是他深圳那边一个同学公司的,承兑汇票已经封账了,六个月之内不会贴现这张票,这票只能抵押,不能贴现,抵押到钱以后,给他同学13%的票钱,李纪稳用抵押款的30%。我拿到票以后把票给了冯健勇,我借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和冯健勇、杨云峰、王某甲一起开车去的赞皇县。到了赞皇县以后,王某甲和杨云峰去找煤场的老板谈,我和冯健勇在车里等着,最后王某甲找到杜老板,杜老板联系了一个人,那个人联系的银行,之后我们回宾馆休息了。第三天,我和冯健勇、王某甲、杨云峰跟杜老板一起去的赞皇县农行,冯健勇在赞皇县农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农行把贴现的钱打到了杜老板的卡里,我们四人回山东的半路上杜老板把钱打到了冯健勇的账户上,一共贴现了380多万元。走到石家庄的时候,冯健勇转账给李纪稳提供的一个账号70万元,转给了我提供的账号50万元,转给杨云峰的账号10万元,支取5万元现金给了王某甲,我们的车坏了,在泊头市冯健勇划卡15万元给我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轿车,我后来转给李纪稳10万元,贴现后我得了55万元。后来冯健勇又给李纪稳提供的账号转账一个10万,一个30万,剩下的钱都在冯健勇卡里。贴现之后,李纪稳告诉冯健勇这票是假的,只能抵押,不能贴现,既然贴现了就得多分给他点钱,他要13%的提供假票的费用,剩下的钱跟他平分。除上述证据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云峰、冯健勇、包海雷犯票据诈骗罪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云峰、冯健勇、包海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均辩称,不知道是虚假汇票,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意见,经查,三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与王某甲等证人的证言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证实,三被告人经预谋,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骗取财物,在贴现后各自分得部分钱款,故三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三被告人均曾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刑罚,现刑罚正在执行期间,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属于漏罪,本院依法作出刑事处罚后,应当与原判决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杨云峰能够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云峰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与原犯票据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33年2月22日止。)二、被告人冯健勇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与原犯票据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33年8月28日止。)三、被告人包海雷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与原犯票据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33年3月13日止。)四、被告人杨云峰、冯健勇、包海雷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永周审 判 员 郑国军人民陪审员 王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玉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