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胜兰,徐海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809号原告伍胜兰,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大祥区面铺乡白竹村*组***号,现住邵阳市大祥区雪峰南路嘉林国际商住楼****房,身份证4305031985********。委托代理人周良富,男,1968年2月6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雪峰南路嘉林国际。被告徐海军,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邵阳市大祥区雪峰南路嘉林国际商住楼****房,身份证4305031982********。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了原告伍胜兰与被告徐海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伍胜兰于同年9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胜兰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伍胜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饶 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旻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