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陈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韩忠福与王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陈民初字第288号原告韩忠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玉琼,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忠福诉被告王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忠福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忠福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韩忠福自行承担。审判员 高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