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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陈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韩忠福与王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陈民初字第288号原告韩忠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玉琼,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忠福诉被告王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忠福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忠福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韩忠福自行承担。审判员  高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