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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教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执行案应执行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孩子抚养费84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经执行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所涉及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孩子抚养费之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