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教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执行案应执行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孩子抚养费84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经执行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所涉及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孩子抚养费之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