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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甄甘泉与梁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甘泉,梁飞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27号原告:甄甘泉,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梁飞燕,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甄甘泉诉被告梁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甘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甘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甘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8元,由原告甄甘泉负担。审判员  陈锦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凡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