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甄甘泉与梁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甘泉,梁飞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27号原告:甄甘泉,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梁飞燕,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甄甘泉诉被告梁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甘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甘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甘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8元,由原告甄甘泉负担。审判员 陈锦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凡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