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熊某甲与熊某乙、熊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643号原告:熊某甲,无职业。被告:熊某乙。被告:熊某丙。被告:熊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甲诉被告熊某乙、熊某丙、熊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甲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50元,由原告熊某甲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