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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润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润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润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赵兴华,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人攀枝花市润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民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赵兴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攀枝花市润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5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贵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