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顾嘉禾与张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嘉禾,张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顾嘉禾。被告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嘉禾与被告张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顾嘉禾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嘉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顾嘉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