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张某。被告马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庭审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孙安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李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