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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吴某甲,农民。被告吴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晓梅,盐山县千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继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吴淑琴等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吴某甲因被告吴某乙一次性给付其土地补偿款2000元,村委会留存的5000元由被告吴某乙领取为由,所涉土地补偿款互不追究,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甲承担。审判长  王金荣审判员  刘建秀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