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吴某甲,农民。被告吴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晓梅,盐山县千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继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吴淑琴等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吴某甲因被告吴某乙一次性给付其土地补偿款2000元,村委会留存的5000元由被告吴某乙领取为由,所涉土地补偿款互不追究,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甲承担。审判长 王金荣审判员 刘建秀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