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蔡永江、谢克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永江,谢克平,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蔡永江,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谢克平,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北大路219号。组织机构代码:68306774-8。法定代表人谢克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谢克平、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谢克平、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谢克平、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拍卖、变卖福建省清流县龙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清流县龙津镇北大路219号的两套房地产即龙津国际大酒店夜总会、龙津国际大酒店洗浴中心(他项权证号:清房他证字第(2013)1407、140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继红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