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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家店信用社与谷久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家店信用社,谷久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督字第1294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家店信用社。代表人:李春峰,主任。被申请人:谷久龙,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家店信用社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家店信用社因理由正当,在支付令送达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徐成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