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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异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泽勇与黄灵谦、陈彩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泽勇,黄灵谦,陈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异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杨泽勇,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蓝金成,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惠贞,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灵谦,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申请人陈彩平,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2015)文执行字第319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杨泽勇以被申请人陈彩平系被执行人黄灵谦的配偶,应当对黄灵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黄灵谦的配偶陈彩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灵谦明与陈彩平于1992年2月15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7日,被告黄灵谦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杨泽勇借款4000000元,并于2013年12月27日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杨泽勇收执。经原告杨泽勇催讨,被告黄灵谦归还了2000000元,尚欠2000000元未还。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文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灵谦应偿还申请人杨泽勇2000000元及利息。2015年8月31日,申请人杨泽勇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杨泽勇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灵谦与被申请人陈彩平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被执行人黄灵谦与被申请人陈彩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属夫妻共同债务。故申请执行人杨泽勇申请追加陈彩平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陈彩平为本院(2015)文执行字第319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发审判员  王井根审判员  陈仙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君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