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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殿良、王作俊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殿良,王作俊,赵庆辉,张术会,刘长生,张立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154号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申请人刘殿良,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作俊,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赵庆辉,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术会,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长生,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立杰,女,汉族,农民。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殿良、王作俊、赵庆辉、张术会、刘长生、张立杰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的办公楼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殿良、王作俊、赵庆辉、张术会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河支行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