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犁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韶关市沪建标准件机电有限公司与韶关市群利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沪建标准件机电有限公司,韶关市群利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犁民初字第94号原告:韶关市沪建标准件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法定代表人:陈金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柏智,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群利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法定代表人:洪超,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韶关市沪建标准件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群利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中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判决之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