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大张庄支行与赵兴全、天津市旺泉消防器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93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大张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津围公路西781号。负责人徐继龙,行长。被执行人赵兴全。被执行人天津市旺泉消防器材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东。法定代表人赵兴全,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大张庄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兴全、天津市旺泉消防器材厂(2014)辰民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张有利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