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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谭文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88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文灿,男,汉族,无业,现暂住深圳市光明新区,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日被羁押,于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文灿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国蕾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文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4月2日晚,郭某平与阿豹(另案处理)联系购买冰毒,双方约定交易约15克冰毒。当晚22时许,阿豹联系了被告人谭文灿让其帮忙到东莞去拿毒品,随后谭文灿去东莞拿到毒品后回到深圳与阿豹见面,二人又一起驾车来到与郭某平约定的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凤某休闲会所附近准备交易毒品。次日凌晨1时许,郭某平在上述交易地点与阿豹见面后便上了谭文灿的车,阿豹随即离开现场,留下谭文灿与郭某平进行交易。在谭文灿的车上,郭某平先将部分毒资交给谭文灿,之后双方来到龙凤某休闲会所B12房内继续交易。谭文灿在该房间内正准备给郭某平分装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在被告人谭文灿身上查获疑似冰毒两包(共计净重27.87克)及作案用手机一部,随后在其女友谭某处缴获郭某平事先给付的部分毒资人民币1100元。上述毒品后经检验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为此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谭文灿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文灿辩称:我只是帮阿豹带货,交易的人我也不认识。那袋数量少的是准备贩卖,其他的是准备拿回去给阿豹,不应该全部算在我身上。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晚,郭某平与阿豹(另案处理)联系购买冰毒,双方约定交易价值1800元约15克冰毒。当晚22时许,阿豹联系了被告人谭文灿让其帮忙到东莞去拿毒品,随后谭文灿开车带上其女友一起去东莞拿到毒品后回到深圳与阿豹见面,二人又分别驾车来到与郭某平约定的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凤某休闲会所附近准备交易毒品。次日凌晨1时许,郭某平在上述交易地点与阿豹见面后便上了谭文灿的车,阿豹随即自行驾车离开现场,留下谭文灿与郭某平在谭所驾驶的车内进行交易。在谭文灿的车上,郭某平先将1100元交给谭文灿,并说剩余的700元在龙凤祥楼上的房间里放着,一起去拿,谭表示同意,并顺手将1100元丢给了女友保管,之后双方来到龙凤某休闲会所B12房内。谭文灿在该房间内正准备给郭某平分装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在被告人谭文灿身上查获疑似冰毒两包(一包5.81克,一包22.06克,共计净重27.87克)及作案用手机一部,随后在其女友谭某处缴获郭某平事先给付的部分毒资人民币1100元。上述毒品后经检验均含有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毒品2包、毒资1100元人民币、手机1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毒品尿检报告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证人郭某平、谭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文灿的供述和辩解,毒品检验报告书,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灿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所携带的毒品是其听从“阿豹”的吩咐从他人处购买,且由于“阿豹”属贩毒分子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所购买的毒品用于交易的可能性极大,因此,涉案所购买的毒品均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对此的意见不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确实实施了较为积极的参与行为,但不可否认的是,其自始至终都是接受“阿豹”指令行事,即被告人属于听从他人指挥、服从安排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文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4月3日至2022年4月2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现场缴获的毒品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庆 涵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昭 贤书 记 员 龙浩(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