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夏艳金与王金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841号原告夏艳金,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尹坚定,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金华,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艳金与被告王金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艳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艳金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艳金撤回对被告王金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夏艳金负担。审 判 长 彭志敏代理审判员 唐建志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广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